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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和信用管理手册办理流程的通知

  

扬建管〔2016〕20 号

各县(市、区)建设(建工)局,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:

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,更好地服务建筑施工企业,根据“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”的监管要求和《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》、《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决定调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(资格)核验和信用管理手册办理流程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受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委托,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(以下简称“市建管处”)负责市外进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(资格)核验,市内建筑施工企业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》(以下简称“《信用管理手册》”)的审核、发放与管理;各县(市、区)建设(建工)部门负责注册地建筑施工企业《信用管理手册》的初审工作。

二、市外进扬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(资格)核验,直接向市建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核验材料,符合条件的发放《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(单项投标)资质、资格核验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核验书》”),企业凭《核验书》在全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,不需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(建工)部门初审。

三、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办理《信用管理手册》,经企业注册地建设(建工)部门初审后,提交市建管处复审,符合条件的,市建管处统一打印发放《信用管理手册》。企业凭《信用管理手册》在全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(建工)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复核验。

四、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(资格)核验或《信用管理手册》所需提供的材料按《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
五、根据《关于公布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》(扬建法〔2015〕21 号)文件精神,《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》(扬建规〔2013〕1号)第七条第二款 “项目经理不得由分设驻扬机构负责人兼任,同时不应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、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”之规定同时废止。

以上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。

扬州市城乡建设局

2016年3月1日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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